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个人会员服务协议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提供服务,本协议在个人会员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此特别提醒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免除及限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责任的条款、对会员权利限制条款等,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已使用粗体字对该等条款予以标注,请您注意。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服务。您确认,在您接受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或您以其他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 个人会员


第一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个人会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按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规定,申请获得会员资格的自然人。在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前,申请人必须先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条 个人会员承诺以下事项:

1. 个人会员必须依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个人会员真实、有效及完整的开户申请资料。

2. 个人会员有义务维持并更新个人会员的资料,确保其为真实、有效及完整。若个人会员提供任何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个人会员的会员资格,并拒绝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部份或全部服务。在此情况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个人会员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3. 如因个人会员未及时更新基本资料,导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个人会员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个人会员承担。

4. 在个人会员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或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个人会员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会员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

5. 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金融资产交易时,若产品交易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须对个人会员进行风险测评的,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向产品交易方查询风险测评信息。


第二章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


第三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是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的交易平台或经个人会员同意的其他渠道向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管理服务、客户服务、权益登记及查询、资金清算等服务。具体详情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第四条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您在自愿注册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前,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知悉本服务协议所有条款。一经注册或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即视为对本服务协议的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生效后,如有违反而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您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对本服务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或修改。一旦本服务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再向个人会员作个别通知。如果个人会员不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本服务协议所做的修改,个人会员有权停止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如果个人会员继续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则视为个人会员接受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本服务协议所做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于个人会员的通知及任何其他的协议、告示或其他关于个人会员使用会员账户及服务的通知,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公告,或根据个人会员预留开户资料信息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后依所选用发送方式下通常的送达时间届满之时即视为已送达个人会员。因信息传输等原因导致个人会员未在前述通常的送达时间内收到该等通知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以依其判断暂时停止提供、限制或改变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只要个人会员仍然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即表示个人会员仍然同意本服务协议。


第三章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供的部分服务内容需要个人会员根据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要求完成身份认证及银行卡签约的,未进行身份认证及/或银行卡签约的个人会员将无法使用该部分服务。因个人会员未能完成身份认证及/或银行卡签约致使无法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服务而造成的损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个人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为参考,个人会员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个人会员据此进行交易的,产生的风险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个人会员无权据此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在交易过程中,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交易管理服务:

1. 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时将生成个人会员账户,个人会员账户将记载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活动,上述个人会员账户是个人会员登陆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唯一账户。个人会员账户项下的资金计息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的资金计息规则为准。

2. 个人会员保证并承诺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3. 个人会员确认,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按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流程所确认的交易行为,即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个人会员进行相关交易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支付或收取款项、冻结资金、登记托管或转托管权益凭证、订立合同等)的不可撤销的指令。个人会员同意相关指令的执行时间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实际操作的时间为准。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相关纠纷处理规则等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个人会员进行网上交易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器内的相关交易或操作记录将作为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会员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所引起的任纠纷或损失由个人会员自行负责,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个人会员提供服务。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投资等交易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无法也没有义务保证个人会员在发出投资相关指令后,能够实际获得投资成功,个人会员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损失)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5. 个人会员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各项交易或接受交易款项时,若个人会员未遵从本服务协议条款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交易规则中的操作指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上述状况而款项已先行拨入个人会员账户下,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相关个人会员账户中扣回款项及禁止个人会员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此款项若已汇入个人会员的银行账户,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向个人会员事后索回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由个人会员承担。

6.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交易次数等,个人会员了解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前述设定可能会对交易造成一定不便,对此没有异议。

7. 如果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还是有利于个人会员,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都有权纠正该错误。如果该错误导致个人会员实际收到的款项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保留纠正不当执行的交易的权利,个人会员应根据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个人会员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个人会员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个人会员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汇率等损失)。


第十一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客户服务: 

1. 银行卡签约:为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出入金、代收代付等服务,个人会员应按照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定的流程进行银行卡与会员账户绑定,该银行卡账户不可为信用卡账户。如个人会员未按照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或提交的信息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或者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个人会员提交的信息为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个人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此未能使用交易、出入金、代收代付等服务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 出入金:入金即为个人会员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将签约银行卡账户资金转入个人会员资金账户;出金即为个人会员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或银行方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将个人会员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签约银行卡账户。

3. 查询: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对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所有操作进行记录,不论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个人会员可以通过会员账户实时查询会员账户名下的交易记录。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个人会员最终收到款项的服务是由个人会员经过绑定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提供的,需向该银行请求查证。个人会员理解并同意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查询的任何信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相关操作或交易的证据或依据;如该等信息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记录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4. 个人会员每次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应直接登录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公告等形式发布第三方服务平台网址)。个人会员可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提供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如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通过平台公告等形式发布新的客服电话,请届时拨打新的客服电话),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客服电话仅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提供的最新客服电话为准。

5. 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个人会员同意接受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个人会员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 免责事由 

1.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过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该等责任。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第三方未按照个人会员和/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令进行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 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未能到账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 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第三方对交易限额或次数等方面的限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4) 因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 因个人会员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个人会员自行负责,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会员未按照本协议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不时公布的任何规则进行操作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 因个人会员使用的银行卡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个人会员使用未经绑定的银行卡或使用非个人会员本人的银行卡或使用信用卡,个人会员的银行卡被冻结、挂失等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 个人会员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送的指令信息不明确、或存在歧义、不完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4) 个人会员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5) 其他因个人会员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了解并认可,任何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并不能避免以下风险的产生,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没有义务为如下风险负责:

1. 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个人会员有可能遭受损失;

2. 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个人会员有可能遭受损失;  

3. 违约风险:因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个人会员有可能遭受损失;

4.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交易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影响;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因不可抗力使个人会员的交易无法完成或者无法全部完成,甚至出现交易数据丢失等不利情况;

6. 因个人会员的过错或第三方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个人会员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个人会员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7.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及行情显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来实现的,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个人会员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尽管对此浙江金融资产交 易中心已做了充分准备,采取了多项防范及补救措施,但仍然有可能发生技术性事故和风险,由此可能给个人会员带来损失。


第十四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对任何个人会员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能也不试图对个人会员发布的信息进行控制,对该等信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证明、鉴定服务。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平台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且无需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个人会员依赖于个人会员的独立判断进行交易,个人会员应对其作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并不能揭示个人会员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个人会员在签订相关协议及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如做出交易决策)前,个人会员必须确保自己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活动的性质、规则,参考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当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向个人会员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各项服务费用详见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的收费说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保留单方面制定及调整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在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过程中(如出入金等)可能需要向第三方(如银行等)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第三方网站相关页面,或参考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提示。


第六章 账户安全及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了解并同意,确保会员账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是个人会员的责任。个人会员将对利用该会员账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1) 个人会员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账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户或密码。因黑客、病毒或个人会员的保管疏忽等非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原因导致个人会员的会员账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过个人会员的会员账户及密码来识别个人会员的指令,个人会员确认,使用个人会员账户和密码登陆后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一切行为均代表个人会员本人。会员账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个人会员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个人会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冒用他人账户及密码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保留追究实际使用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4) 个人会员应根据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以及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相关提示创建一个安全密码,应避免选择过于明显的单词或日期,比如个人会员的姓名、昵称或者生日等,否则因安全密码被破译而引起的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个人会员账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要求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暂停相关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个人会员本人承担。同时,个人会员理解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个人会员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不再使用会员账户时,在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后,可将会员账户中的可用款项(如有)全部出金或者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出其它合法的支付指令。会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会员账户中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承担除使用会员账户交易产品之外的本协议项下其余权利和义务。若该继承人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的,可申请将被继承人会员账户中的财产过户至继承人会员账户中。过户手续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的规则为准。被继承人会员账户中无财产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终止被继承人的会员资格。会员非因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管理其会员账户。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会员账户时,可进行除入金、交易产品之外的其他操作。监护人应本着善良、实现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被监护人会员账户中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其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个人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且无需对个人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认为个人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

2.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

3.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认为个人会员账户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认为有风险之情形;

4.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认为个人会员已经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各类规则;

5. 个人会员在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 个人会员账户已连续一年内未实际使用且账户中余额在一万(不含)以下;

7.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基于交易安全等原因,根据其单独判断需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个人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终止提供会员账户服务的,可以网站公示或其他有效方式(如书面通知)通知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在收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该等通知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应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个人会员未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对个人会员的账户进行冻结。在个人会员收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终止会员账户服务通知至个人会员办理销户期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接受个人会员的所有交易指令。个人会员同意在必要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有权终止提供会员账户服务,并可能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个人会员账户及该会员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同意,会员账户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个人会员责任的终止,个人会员仍应对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仍可保有个人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会员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遵守所有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若有违反者应负所有法律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违反依法律或合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4.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

5. 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或其他违禁物;

6. 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7. 涉嫌洗钱、套现或进行传销活动的;

8.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系統、资料等行为;

9. 利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系统进行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之行为;

10. 侵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非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许可的商业广告;

11. 利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12. 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13. 其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第二十六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保有依其单独判断删除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内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不真实或不适当的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会员的权利,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个人会员未遵守以上规定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并采取暂停或关闭会员账户等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同意,由于个人会员违反本协议,或违反通过援引并入本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一部分的文件,或由于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违反了任何法律或侵害第三方的权利而造成任何第三方进行或发起的任何补偿申请或要求(包括律师费用),个人会员会对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及其关联方、合作伙伴、董事以及雇员给予全额补偿并使之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个人会员承诺,其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传或发布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其向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的任何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详细、准确。如因违背上述承诺,造成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或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其他使用方损失的,个人会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服务中断或故障


第二十九条 个人会员同意,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也不担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或安全性。系统因相关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个人会员无法使用任何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或使用任何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时受到任何影响时,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个人会员或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前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系统停机维护期间;为提高网络通信质量或适应通信技术发展,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调整服务功能、进行技术升级等原因影响正常网络服务的;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由于黑客攻击、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等第三方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中断或延迟;

4.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第九章 责任范围及限制


第三十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未对任何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将符合个人会员的需求;

2.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将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 个人会员经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交易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将符合个人会员的期望。


第三十一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的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内容可能涉及由第三方 所有、控制或者运营的其他网站(以下简称“第三方网站”)。浙江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不能保证也没有义务保证第三方网站上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个人会员确认按照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协议使用第三方网站,而不是按照本协议。 第三方网站不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荐或者介绍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个人会员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而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无关。个人会员经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下载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应由个人会员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的下载而导致的任何损坏由个人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个人会员自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及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经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取得的建议或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三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保证为向个人会员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或者由于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或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提供给个人会员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或交易和使用产品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个人会员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个人会员收取的当次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费用总额。


第三十六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个人会员承担。


第十章 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


第三十七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于个人会员提供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自行收集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APP端、PC端或微信端提供或收集的)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未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个人会员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能自公开及合法的私人资料来源收集个人会员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个人会员情况,并为个人会员度身订造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第三十九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照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个人会员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个人会员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对整个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第四十条 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第四十一条 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使用关于个人会员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持有的有关个人会员的档案中的资料,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从个人会员目前及以前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及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通过其他方式自行收集的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个人会员同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个人会员的资料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个人会员的资料。个人会员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信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会用于非本协议项下的目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或法定义务而向以下单位提供个人会员资料:

1. 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 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关联实体;

4. 与个人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关系或交易服务关系的平台使用方。


第四十三条 为了更好向个人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之目的,个人会员同意并授权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个人会员信息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作机构进行共享。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作机构指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合作或服务协议,同意根据协议约定并基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为个人会员提供账户开立、在线交易、信息中介与信息管理等服务的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关业务许可及/或完成必要备案流程的从业机构,以及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个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机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个人会员的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于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共享个人会员信息的合作机构,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或条款,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会员信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合作机构在未得到个人会员明示同意或授权以前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会员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一章 条款的解释、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是由个人会员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共同签订的,适用于个人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全部活动。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文条款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条款和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会员对本协议理解和认同,即 对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的内容理解并认同,一旦个人会员使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服务,个人会员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即受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的约束。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协议内容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不涉及个人会员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其他会员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但个人会员在此同意将全面接受并履行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其他会员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的任何电子法律文本,并承诺按照该法律文本享有和(或)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和(或)豁免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本服务协议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杭州市。因本协议所引起的会员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个人会员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均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人已完全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充分理解所有条款内容且不存在异议,申请注册个人会员系出于本人自愿,并同意履行本协议项下个人会员的全部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可撤销的要约,一经个人会员申请人签署即成立,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成为个人会员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