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9:00—17:00   

扫描二维码
关注浙金中心微信

扫描二维码
下载手机客户端

科技部: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来源:澎湃-财经-财经 阅读数:2260 日期:2019-09-17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科技部网站获悉,日前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意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时,在体制上要进行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在权责归属方面,《意见》强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要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提出了五大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对于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意见》强调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同时《意见》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声明:本文系转载,著作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本栏目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亦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浙金中心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logo
b1 b2 b3